桃園年約50多歲的張姓男子,是一名猥褻慣犯,過去就曾因為猥褻國小女童入獄,出獄後仍繼續朝少女伸出魔爪,張男去年多次利用提供住處、治療按摩、買笑氣等名義,誘騙未成年少女上鉤後,再強迫發生關係,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為張男一犯再犯,沒有悔改之意,因此重判有期徒刑3年。

張男去年5月間,盜用年輕鮮肉的照片當大頭照,在交友軟體上「釣魚」,成功認識了一名14歲國中翹家少女,張男騙少女可以提供住處,將對方載到自己經營的檳榔攤,期間假藉按摩的理由,對少女性侵得逞;同年5月,張男邀約在檳榔攤工作的少女、還有2名高中朋友出遊烤肉,結束後返回檳榔攤,再次用按摩的理由對其中一名少女襲胸得逞。

同年7月,張男認識16歲的翹家少女,將她帶回租屋處發生性行為,還以買笑氣、提供現金等作為條件,要求少女幫他打手槍、口交,甚至半強迫發生關係。直到先前受騙的14歲國中翹家少女報警,整起案件才曝光,張男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但張男僅承認誘騙少女,否認性侵;但少女指出與張男見面後,發現本人與照片不同,但對方卻騙說「我是年輕爸爸」,接著將自己載回住處性侵。

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張男已經50歲,不僅多次頻繁接觸未成年女性,為逞一時色慾,故技重施用提供住處、按摩等理由,強迫少女與自己發生關係,且張男是累犯,目前仍未與3名少女和解,審結重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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