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控訴友人小明21年來不斷違反她的意願,強行逼迫她在各種地點發生性行為或口交,她將歷次性行為之時間、地點、行為模式逐一記載在日記中,次數高達154次,向小明提告。檢察官將小明不起訴處分,她聲請再議仍被駁回,她又向台中地院申請交付審判,法官審後認為,小美提出的事證不足以證明違反其意願,因此駁回她的聲請交付審判。

據判決書指出,小美表示在2000年間認識小明,雙方並未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但對方就在摩鐵、學校宿舍、飯店、住所甚至是野外強迫她發生性行為,甚至在高速公路行駛間也要求她口交,與友人到日本遊玩期間也不放過,以上位者之姿態對小美呼來喚去,以滿足個人私慾。小美曾對小明說「你有經過我同意嗎?」,但對方卻回答「X妳還需要妳同意?」,強行硬上逼她就範,絲毫不尊重她的個人意願。

檢察官認為小美自訴遭小明強制性交後,卻未利用脫離機會,即刻報警或向人求救,亦未拒絕與小明碰面,甚至仍多次與其前往飯店投宿、偕同他人共赴日本旅遊,2度將小明不起訴處分。

小美聲請交付審判表示,小明每次性行為後均會湮滅證據,且如果自己是自願與小明發生性行為,她豈會將歷次性行為之時間、地點、行為模式等154次性接觸逐一記載。

但法官認為,不排除有部分人存有一種書寫「性愛日記」之特殊癖好,小美所提供之單一、片面指訴,在無其他客觀證據的情形下,無法證明小明有以強暴、脅迫小美發生性交行為,因此故縱使小美每次都詳細記載與小明發生性交行為之時間、地點、方式,亦不足以證明各次性交行為乃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因此駁回她的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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