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王姓員警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女網友小花(化名),兩人於去年11月相約到摩鐵開房間,事後小花控告王警偷錄她的裸體。法官勘驗王警所拍攝小花之裸體照片,多為開心、自然地看著鏡頭或講電話,也並無露出排斥、憤怒之情緒,因此法官不採信小花說詞,判王警無罪,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王姓員警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小花(化名),兩人於去年11月26日相約至某旅館開房間。小花事後控告王警趁她睡著之際,持手機竊錄她的裸體;王警則辯稱,拍攝時小花並沒有在睡覺,當時是11月,天氣非常冷,不可能不蓋棉被睡覺,自己並沒有偷拍,是有得到她的同意才拍攝。

法官勘驗影片,兩人均未著衣物平躺於床上,王警不僅一面拍攝,過程中甚至有撫摸、親吻小花胸部之行為,絲毫未避諱會遭小花發覺其正持手機拍攝,且小花亦有側身或眼睛微開之動作,但未見其有起身阻擋、或出言阻止拍攝之行為。

再者,王警所拍攝小花之裸體照片,多為開心、自然地看著鏡頭或講電話,也並無因發現王警在拍攝而露出排斥、憤怒之情緒,因此法官不採信小花說詞,判王警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南 #警察 #約砲 #女網友 #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