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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小萱(化名)因重度身心障礙、生活難以維持,向法院聲請唯一在世的兒子阿國(化名)支付每月3萬1211元扶養費。不料,阿國當庭指出,自己從出生第6天起,就被交由養母撫養成人,母親多年來從未照顧過他,母子更幾乎斷絕往來,法院最終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小萱的請求遭到駁回。
66歲的男子阿國(化名)不滿年輕時辛苦打拚買房,卻在將房產過戶給長子後,遭兒子與前妻聯手「換鎖逐出家門」,多年來只能借住貨車為家。隨著年紀漸長、體力衰退,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兩名孩子按月支付扶養費1萬2617元,直到他過世為止。
78歲男子阿國(化名)因罹患重病需動手術開刀,已無力謀生並且沒有財產,因此難以維持生活,所以他依法請求他的兒子阿華(化名),支付10年共360萬元的扶養費,還有醫療費60萬元,共420萬元,並且之後每個月給付扶養費30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72歲男子阿國與小萱(均化名)是夫妻關係,他現在因為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及焦慮症,所以並沒有辦法工作賺錢,而且他也沒有資力財產,所以難以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聲請他的妻子小萱,須按月給付4400元扶養費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化名)因年老無法工作謀生,名下雖有土地但均在鄉下,而且是作為道路使用,不僅無法動用,更無經濟價值,目前僅憑月退每月5000多元維生,因此依法請求他的2個孩子,均須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化名)因與家人關係不睦,離家在外打零工維生,自此與家人斷絕聯繫,不料,他卻因摔傷脊椎,導致下肢無力不良於行,領有身障證明,收入僅每月殘障補助5065元,難以維持生活。由於父親已過世,因此他訴請母親小萱(化名)負擔扶養義務,按月給付20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70歲男子阿國(化名)因疾病無法工作,之前向社福機構申請人民就養津貼時,被以還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而拒絕申請,但阿國的配偶是大陸人士,沒有台灣學歷,因此無法在台工作。因母親小萱依法是他的扶養義務人,所以依法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指控父親阿華(均化名),父母親離婚後經調解,父親應每月給付8千元扶養費,但因調解筆錄約定期限已滿,父親不願繼續支付,而他因輕度智能不足及失眠等身心問題,無法與正常人溝通,須由母親24小時看顧陪伴,他不具謀生能力,也無資力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請求父親按月給付扶養費2527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化名)與妻子在1987年離婚,他現在已達退休年齡,無法工作且無收入,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事,並參考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9092元,依法聲請他的兒子阿華(化名)負擔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扶養費19092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化名)育有3個孩子,阿國因與小萱感情不睦,便離家僅偶而回家一次,雙方也在1997年離婚。阿國因為年歲已高,加上右腳又截肢,並沒有謀生能力,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因有3個孩子而未通過,因此依法訴請3個孩子,均需按月給付7000元扶養費用,直到他死亡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均化名)與妻子育有2子1女,在2002年離婚後就未與孩子們聯繫,迄今已有23年未曾見面。阿國在2023年車禍導致左腳受傷,本身還有泌尿疾病及高血壓等慢性病,因而無法持續穩定工作,已無謀生能力,且不能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因此請求3個孩子,均需按月給付扶養費7235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男子阿國(化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因此沒有辦法工作,導致他的生活陷入困境,加上他也沒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而他的2個孩子都已成年,依法對他負有扶養義務,因此他請求酌定2個孩子,均應各自給付給他10000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73歲男子阿國(化名)因跌倒造成椎間盤突出,導致他行走與生活困難,在向社會局申請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時,卻因2個孩子有收入而被駁回,如今他因為求助無門,無奈之下只能請求孩子們,按月給付他扶養費用1.5萬元,直到他的終老之日為止。
男子阿國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雙方在2014年結婚後,隔年開始小萱就對他連續提告,包含請求保護令、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等,不滿小萱與他格格不入,加上他要與新歡歡歡(化名)結婚,因為他與小萱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男子阿國(化名)因為年邁,加上現在並沒有工作,僅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每月3879元,此外沒有其他收入,已經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他認為有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的大學學費,並非完全未盡人父之責,因此依法請求,根據所在縣市為基準,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按月給付扶養費,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婦人小萱(化名)身為2個孩子的母親,她主張孩子們都已經成年,依法對她負有扶養義務,而她因為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因此無法工作,導致生活陷入困竟,而且無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因此依法請求,2個孩子都應該分別按月給付10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男子阿國(化名)曾因出血性腦中風導致肢體無力,後來又因左側梗塞性腦中風致使右側肢體輕癱,近年來罹患多種慢性疾病,還因走路跌倒導致骨折,因而在今(2024)年初領有輕度肢體障礙證明。他因無法正常工作,且無謀生能力,僅依靠親友資助生活,因此訴請妻子及2兒子負起扶養義務。
男子阿國(化名)因年邁且無財產,加上罹患帕金森氏症等病症,無工作能力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因此以所在縣市為基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1704元,扣除他每月領有身障津貼5437元,仍不足16267元,因此請求2個孩子,均按月負擔8134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婦人小萱(化名)於1994因中風導致半身癱瘓,又在2020年因重度失智,生活已經無法自理,入住護理之家,又因無收入可以負擔照護費用,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便向法院聲請2個兒子負起扶養義務,均須按用給付扶養費用,直到她的死亡之日為止。
婦人小萱(化名)身為4個孩子的母親,她因橫紋肌溶解症、右側恥骨骨折、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腰椎脊椎滑脫症、腰椎脊椎狹窄症、精神分裂症、左側雙踝骨折術後癒合不良等疾病,必須使用輪椅代步,後來因精神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他人24小時照顧,因此向法院訴請,要求4個孩子負起扶養義務,直到他死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