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歲男子阿國(化名)因跌倒造成椎間盤突出,導致他行走與生活困難,在向社會局申請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時,卻因2個孩子有收入而被駁回,如今他因為求助無門,無奈之下只能請求孩子們,按月給付他扶養費用1.5萬元,直到他的終老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2個孩子控訴,父親在1985年因為家暴導致離婚,長子就跟父親,而由母親帶著老二生活,1988年母親因思念長子(當時由姑姑扶養),擔心長子的家庭生活教養,因此又與父親同住。但父親仍不改家暴惡習,並將母親所購買的千萬土地變賣後就離家出走。

之後,母親便帶著他們一起居住,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父親對他們從未關心或負擔生活費用,因此他們實在是不需要負擔對父親的扶養之責,他們也不希望再見到父親的面。

法官考量,阿國在孩子們年幼時起,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孩子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唯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且駁回阿國的扶養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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