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人民團體法的搜尋結果,共37筆
針對「中華全球原位捷徑發展學會」疑涉利用宗教信仰名義,販售聲稱具療效商品,涉嫌詐欺一事,內政部今(19日)表示,日前已主動查核,並就違法事證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台北市的街道巷弄內不時可看見「舊衣回收箱」,看似平凡無奇,但每年卻默默替社福團體創造2000萬左右的收益。對此北市環保局表示,將於7月7日起受理社福團體(機構)申請最新一期舊衣回收箱的設置許可,經審核通過者,可自114年11月1日至117年10月31日在北市道路上設置舊衣回收箱,收受民眾捐贈的二手衣物(共3年,期滿須重新申請設置許可)。
「中華鯤鵬會」被指長期配合大陸對台統戰事件,內政部查「中華鯤鵬會」未依法令及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因違反《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迄今均未報送會務改善的文件,因此內政部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核予該會解散處分。
「中華鯤鵬會」被指長期配合大陸對台統戰事件,內政部查「中華鯤鵬會」未依法令及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因違反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迄今均未報送會務改善的文件,因此內政部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核予該會解散處分
內政部今(15)日下午召開「向人民報告-內政部的每一天」記者會,被問到有新黨背景的「中華鯤鵬會」滲透校園一事,剛合團司長林振祿表示,內政部已於114年5月13日依據同法第58條規定,核予警告處分並限期該會於114年6月6日前改善,如不改善,後續將予以解散處分。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昨爆料,長期配合中國對台統戰的「中華鯤鵬會」,不僅牽線台灣大學生赴中參與政治性營隊,還持續借用國立大學場地進行招生說明。行政院強調,兩岸交流應健康有序,而非設有政治目的。陸委會則說,中華鯤鵬會作法涉及兩岸條例33條之一,正依法積極處理。教育部也表示,原先借用場地的大學都已取消借用。
不當黨產委員會2020年處分認定中華救助總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禁止處分,且須申報財產,總會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駁回其訴訟,總會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繼清查具陸籍里長要求依法解職後,內政部日前首度清查與大陸往來密切的社團,9日宣布,經查22家辦理兩岸交流、新住民相關業務的社會團體中,有19家會務未正常運作,其中6家團體屆期未改善,已依法予以解散。在野立委痛批,政府根本就是全面追殺,絕非民主國家應有作為。
繼日前清查具陸籍里長要求依法解職後,內政部今天指出,清查發現22家辦理兩岸交流、新住民相關業務之社會團體,有19家會務未正常運作高達86%。內政部依法進行實地查訪並予以警告及限期改善處分,其中6家團體屆期仍未改善,已依法予以解散。
此次大法官補提名,賴總統提名檢察官蔡秋明為司法院長,打破行憲以來的傳統,尤其是在憲法法庭實施新制之後,令人驚訝。不禁讓人懷疑賴總統對司法院長的功能性定位為何?
1992年,逼死鄭南榕的舊《刑法》一百條終於修正,叛亂罪增加「強暴、脅迫」要件,從此台灣再也沒有「思想叛亂犯」、「言論叛亂犯」,中華民國人民擁有「主張叛亂的言論自由」。
1992年,逼死鄭南榕的舊《刑法》一百條終於修正,叛亂罪增加「強暴、脅迫」要件,從此台灣再也沒有「思想叛亂犯」、「言論叛亂犯」,中華民國人民擁有「主張叛亂的言論自由」。
中華文化總會18日改選執行委員, 12名新任執委中包括被爆出私德爭議的聯電創辦人曹興誠,以及多位挺罷免色彩濃厚的「綠友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大酸,總統賴清德用人不問道德倫常,曹興誠當選文總執委,是要發揚小三文化嗎?
中華文化總會18日改選執行委員,共選出35人、另有6人候補,其中新任12名執委,曹興誠、楊力州、石明謹挺罷免色彩濃厚,其餘也是「綠友友」。在野黨痛批,文總已成為執政黨勢力延伸的工具和宣傳機器;文化界也表示,這次改選動作明目張膽,擔心未來能否站在全民立場來推動文化。
中華文化總會18日改選執行委員,選出35人、候選6人,藍營的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前政委黃輝珍均未連任,新任的12位包括近期推動罷免藍委的聯電創辦人曹興誠等人。文化總會今天表示,期待與新一屆委員繼續一起為台灣文化努力。
開工即罷免,多個公民團體3日赴中選會送交第一階段罷免提議書,包括19案為藍營立委,1案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當天下午中選會即發函罷免與被罷免方,要求於9日下班前回覆是否成立辦事處,但對於能否募款一事,中選會推給監察院,監察院則給了「無法可管」的答案。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多案遭羈押禁見如今起訴在即,然而大選政治獻金的爛帳仍餘波盪漾,報載民眾黨聲稱10月初完成查帳就已向監察院申請補正,卻慘遭打槍,監院理由是須由候選人柯文哲本人申請,不讓民眾黨補正。
參加婚姻媒合活動要當心被騙,內政部近期針對165專線接獲通報涉嫌詐騙且從事婚姻媒合業務計8家團體,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聯合實地查訪,除查核團體會務、財務運作及跨國婚姻媒合業務辦理情形外,進一步輔導團體訂定防詐措施或提供教育訓練及宣導,以防杜「假交友真詐騙」的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