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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女大生在校區停車場停車時,不慎將歐姓男大生放在機車上的安全帽碰落地上。歐男對此告上法院,橋頭地院簡易庭於一審判決時,要求呂女賠償1萬元。呂女不服上訴,指歐男沒有固定好安全帽。法官審理後認為,法律並無規定安全帽該如何放置在車上,因此駁回呂女的主張,全案確定。
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本判決),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縮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並行嚴密程序(即第三審審判與偵查或調查時強制辯護、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判死須法官一致決等)。
今(113)年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本判決),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縮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並行嚴密程序(即第三審審判與偵查或調查時強制辯護、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判死須法官一致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