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義務勞務的搜尋結果,共205筆
嘉義一名年僅18歲的蘇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13歲的國中少女,並將其帶回住處發生3次性行為。全案經校方察覺通報後曝光,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院審理後,最終僅判處蘇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陸軍馬防部志願役張姓士官,在服役期間涉嫌利用副排長權勢,對旗下班兵進行性侵,一審遭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依對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5月。案件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作出改判,認定張男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19萬元,予以減輕刑度,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一名薛姓男大生,前年與同校A女相約餐酒館討論酒品合作事宜,不料他卻趁A女不勝酒力、獨自駕車送她回家時,臨時起意將車停在鼓山區路邊,不顧A女明確拒絕並用手遮擋,強行親吻得逞。薛男一審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他上訴高分院後態度軟化認罪,並以50萬元與A女達成和解,高分院雖駁回上訴維持原刑度,但審酌他已賠償並獲原諒,追加宣告緩刑5年,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薛姓男大學生以討論品酒為名,邀請女同學前往餐酒館喝酒,返家途中見女方醉倒車上,竟忍不住強行親吻嘴唇數秒。事後女方報警提告,薛男遭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判刑9月。他上訴後先與女方達成50萬元和解,高雄高分院審酌悔意與賠償誠意,維持刑期但宣告緩刑5年,須接受法治教育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一名女大學生小美與同校男同學阿國在餐酒館討論合作後,過程中雙方品酒討論,但女同學卻不勝酒力爛醉,阿國開車載她回家途中,停在一處在消防隊對面停車格,在小美極力抵抗下,仍強行親吻小美嘴唇,事後小美提告,阿國一審依強制猥褻罪遭判9月,上訴後,他坦承犯行,賠償50萬和解,仍維持原判,但獲宣告緩刑5年。
台北一名年輕的謝姓鋼琴男家教,驚傳利用教學之便,對一名未滿14歲的國小女學生強制猥褻得逞,造成女童身心嚴重創傷。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謝男雖遭重判2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審酌他事後坦承犯行,並以天價18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最終予以緩刑5年之自新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新竹一名彭姓男子於今年2月間突然猝逝,沒想到與他有債務糾紛的李姓婦人,竟請他人擬定抵押借據後,前往殯儀館趁著「瞻仰遺容」的機會,將彭男的手拉出來,在收據與本票上蓋上指紋。對此特殊案例,民俗專家廖大乙表示,由於往生14小時內還有意識,此借據有效,可找城隍爺幫忙追債。
新竹一名女子阿芬(化名)與男子阿國(化名)有債務糾紛,但阿國卻突然死亡,她不甘心債權成空,竟前往殯儀館趁「瞻仰遺容」時,偷用阿國遺體的手指按印偽造借據與本票,佯裝生前同意抵押土地。離譜行徑當場被抓包,最終遭法院依共同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2年、緩刑5年。
張姓成年男子約了一名未滿14歲的朋友小明(化名),到新竹市某旅館,張男竟違反小明意願,觸摸、套弄小明的生殖器,小明已表達拒絕之意,張男還要硬要幫對方打手槍。小明回家後跟家長及學校反映,張男被告上法院,新竹地院依犯對未滿14歲的小明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女子小雲(化名)2023年除夕夜時,因酒駕注意力不集中,自撞護欄而佔據路面,造成6車連環撞,其中一輛貨車的油箱破裂起火,延燒至客運車頭,導致統聯客運司機及貨車乘客共2人被活活燒死,另有9人受傷。考量小雲已用380萬元與死者家屬和解,苗栗地院近日宣判,處其2年徒刑並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高市一名男子因涉詐案件,遭高市刑大傳喚應訊,事前上網尋求法律協助,在任務外包平台上,找到自稱具備法律專業的李姓男子,以每次1500元超低行情,提供法律諮詢,甚至在警局偵訊時,李男透過LINE通話技術指導如何回應,遭警方當場識破並將李男移送。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未具律師資格卻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依違反《律師法》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2年並須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高雄趙姓男子在跳蚤市場以1萬2000元買了一把具有殺傷力的空氣槍,林園分局警掌握他涉嫌持有槍枝,到他家搜索果然發現槍和鉛彈,高雄地院依違反槍砲管制條例,判處徒刑2年,他上訴指出,並未持槍從事不法,且持有時間不長,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原量刑並無過重,但另宣告緩刑5年,也要讓他從中記取教訓,需支付國庫6萬元,及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
原為職業軍人的張姓男子,涉3度偷拍前女友僅穿內褲隱私照,及3度用監視器偷錄2人性愛影片;分手後,還跟監、攔車拉人,不斷傳送要求復合騷擾訊息,被前女友告到憲兵隊,讓他被軍方汰除。台南地院依妨害性隱私、偷拍性影像、強制等8罪合併判處拘役70日、8月徒刑,緩刑5年,義務勞動90小時,接受性平教育3次。
台中一名男大生阿德(化名),因引誘同校未成年學妹拍攝猥褻行為之性影像,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任何性剝削行為。
知名劉姓律師因受某公司4兄弟其中一方委託處理爭產紛爭,被起訴偽造文書,最高法院認定他犯行明確,駁回上訴,考量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
李男因為同住的姪子涉犯組織犯罪、槍砲彈藥條例,遭到桃園市警察搜索,未料住處東西太多,警方無人發現李男房間門後掛著一把空氣槍,直到警方查扣無果,詢問:「有沒有其他槍枝?」李男便主動將平常在果園驅趕小鳥用的空氣槍取出,遭警方移送法辦,新竹地院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台北一名李姓男子在今年2月情人節凌晨,竟在酒店包廂內對坐檯公關A女強制性得逞後,又假借護送名義將A女帶回住處二度性侵。法院審理後,判處李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高達22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5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台中一名超商店長阿賢(化名)多次對女店員小美(化名)伸出狼爪,不僅強抓頭部撞向自己下體,還趁機在櫃檯、倉庫及辦公室內上下其手,甚至強行抱到腿上搖晃、伸手摸胸,超噁行徑高達5次。案件曝光後,阿賢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阿賢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楊姓保全去(2024)年10月騎車經過新竹後火車站附近時,搭訕並尾隨一名女子,還跟到人家家門口,用手撫摸女子下體還試圖伸進褲內,再換個動作用手抓奶,女子不斷反抗掙扎,大叫報警,楊男才縮手。新竹地院依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動。
新竹一名女子深夜獨自返家,竟遭陌生男子尾隨騷擾,甚至強行撫摸下體、抓捏胸部,嚇得她尖叫呼救才脫身。新竹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噁男9月徒刑,但給予緩刑3年,條件是必須賠償被害人、做100小時義務勞務,且不得再靠近騷擾對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