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酬勞員工的搜尋結果,共03筆
年節企業餽贈客戶和員工禮品表達心意,在台灣是相當普遍的行為,不過,營業人採購禮品或以自行產製的貨物餽贈客戶或員工,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所取具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中秋佳節將至,財政部提醒,企業老闆送禮的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具交際、聯誼性質之活動,或購入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統一發票的進項稅額,皆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農曆年關將至,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舉辦尾牙或春酒,因支付場地租金、主持人費用等活動支出,或因抽獎活動而購買摸彩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外,雖然贈與員工不屬於銷售行為,可免開發票,但若將購入備供銷售的貨品,轉作為員工抽獎獎品,進貨時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應依時價開發票,違者將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