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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呼應數位經濟時代新興交易模式,我國於2017年5月1日已針對境外電商業者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實施新的營業稅制度。近日財政部再針對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線上直播勞務(俗稱網紅),發布相關營業稅規範,並將2026年6月30日以前訂為課稅輔導期。
數位服務稅的報復性關稅是川普關稅政策重點之一,據財政部內部最新研究結果,短期暫不考慮對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全面採正向課稅,而是維持B2C正向課稅、B2B逆向課稅的雙軌制。
電商平台已是市場通路要角,其中實際上有大量的外商企業,主打商品包含串流影音、雲端運算等等。財政部最新統計,境外電商來自全球 27 個國家或地區,自109年全面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因而得以統計其營業稅,109年至今年4月的五年多期間,在台辦理登記的境外電商實質貢獻了318億元的營業稅。
使用ChatGPT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最近大行其道,很多人甚至付費訂購以讓功能更完整、可生成張數更多,財政部14日指出,相關交易也屬於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規定境外電商會寄發雲端發票給消費者,除了生成各式圖片,也別忽視可能中百萬元或千萬元大獎的機會。
財政部表示,境外電商如果有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年銷售超過60萬元要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且開立雲端發票。根據統計,目前已經登記有186家,並且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預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60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外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原則上即有涉及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而須依法扣繳或完納所得稅,得透過申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或租稅協定營業利潤等方式,以期有效降低實質扣繳率或適用免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昨(30)表示,跨境電商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如隱含「權利金」性質則應排除於申請範圍之外,企業應於簽約及送件申請前先行檢視,以避免因審認結果未如預期增加額外租稅負擔。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條文中原規範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修正為「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