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状况都跟别人不一样!」询问者在私讯上打上这样的字眼。
不问还好,深入了解后,才知状况真的还有点复杂。询问者告诉我,日前她发现有只流浪狗要被动保协会送往中途之家,她好心将狗领回,带去兽医院结扎并施打晶片后,找到愿意收养狗狗的家庭,很快将其送养。
原本以为是好事一桩,却没想到日前原主人找上门来,要把狗狗带回去。她来找我希望知道狗狗的意愿,我认为这已经跟狗狗怎么想无关,而是牵扯到法律问题。
她告诉我,狗狗在新家很开心,但看到原主人更高兴,只是她强调,狗狗即便看到只有短暂相处过的她也同样开心,所以不能从狗狗的反应代表应该归谁!
那么这样一只容易开心的狗狗,为何当初会变成流浪狗呢?
「如果是不小心走失?是否应该归还给原主人?」我试探性的问她的想法。
「我不还,新主人已经跟狗狗产生感情,且晶片是我的名字,我跟原主人说,想要回狗,请走法律途径。」
她的坚持在于认为,一个爱狗的主人怎会不帮狗狗结扎跟植入晶片?并且当时她带狗去看医生时,医生判断这只狗长期笼居,导致关节已经有些许变形,所以她不放心把狗交回给原主人。
但就算沟通出狗狗想要跟谁的意愿高?似乎也不具法律效力!所以我建议她不要花时间在宠物沟通上,而是得想办法解决人的问题。
照理说,动保处当时应该要请她及领养者签下一张「若六个月内原主人持证明文件证明毛孩是他的,即应当归还」的文件,以厘清没有侵占的嫌疑,且让毛孩有机会回到原主人的家。但她告诉我,动保处当时没有拿出这张纸给她签。
我相信这样的争议,绝对不会只有这一件,我听过有主人以「狗狗只喜欢听罗志祥的歌且会跟着唱」来当场证明这的确是自己的狗而成功要回的案例。
其它相关争议,目前似乎都是依据民法规定来判决,重点是民法规定的遗失物包含的是游荡动物,但走失宠物算游荡动物吗?如果真走上法律途径,我真好奇法官会判给谁?判的依据又是什么?
「晶片是我的名字,我捡到时牠身上没有晶片,所以牠算是无主人的狗。」询问者随即跟我这样强调,只是这样的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
曾经有一对情侣共有一只爱犬,分手后也是坚持以晶片是她名字为由主张所有权,但似乎最后没有胜诉,因为民法中,并没有规定经登记就拥有所有权。而动物保护法中,虽规定饲主可以是动物的所有人,但如果发生争议,并不能直接认定晶片主人为宠物所有人。
不过,最近更新的一则案例中又看到法院把施打晶片的机构认定为所有人,而将后来的饲主判定为侵占的案例,所以法院要怎么判很难说。
只是后来从这位询问者口中得知,原主人只愿花一千元要回这只狗,且后来也不了了之,如果原主人对这只狗这么可有可无,还是跟着新主人似乎更为恰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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