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国86年公布实施的《饮用水管理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或取水口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新社区开发;由于未明订饭店、民宿是否适用,多年来仅以行政解释函要求比照,环保署日前预告以行政命令规范。

但台湾水资源保育联盟主任粘丽玉表示,比照社区条件,容许饭店及民宿业者在饮用水水保区一定距离内兴建,形同变相「鼓励」业者为营利污染水源区;也给业者切割大坪数房间的违法空间,环保署应採污染总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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