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琦表示,民间版监督条例与韩国的通商条约缔结法有很多不同,抄不能只抄一半。第一、韩国的通商条约缔结法只适用通商条约,并非如民间版监督条例的设计,适用所有的两岸协议;第二、韩国没有规定国会可以对缔结计画来修正、附加条款,或进行保留,甚至民间版还规定变更计画需国会三分之二的同意,韩国只是进行报告。

第三、通商条约签署后请求国会批准同意,并未规定签署前国会得以议决要求重启协商;第四、第18条明文规定不适用南北韩间的协议,南北韩间的协议另有法源依据,即「南北韩交流条例」。

针对政院版第16条规定,两岸协议付委审查3个月未审查则视为已审查(得展延一次),准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王郁琦称,这个期间的设计,若参考美国贸易促进授权法(TPA)并不短。美国参眾两院限90天内完成表决,也就是大约3个月。

对此,有多名学者表示反对,认为直接将现行作法合法化不适当。不过,王郁琦指出,不管是民间版还是政院版,都依据是否需要修法,将两岸协议分为备查与审查两类,依据都是大法院释字329号解释,也就是将国际协定分为条约(涉及修法或需以法律订之)与国际行政协定的精神。

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庆元也表示,国际行政协定准用行政法规程序送立院备查,因此,两岸协议若不涉修法,自然应循法规程序处理。他也呼吁,立法院应儘速通过条约缔结法,这样两岸协议才有准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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