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版《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原有「自动生效」设计,但遭反服贸团体质疑重演「张庆忠30秒」事件,民进党团昨日决议「顺应民意」,将未于限定时间完成审查者,由立院「视为同意」,改为「应由立院院会议决」。
草案初版原在第六条载明,立法院对两岸洽谈中有共识,但未签字的协议草案审定,应于90日内完成,而对两岸已签字的协议文本审查,应于30日内完成,但经决议可延展10日;协议草案与文本审查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同意。此条文被「经济民主连合」解读成「张庆忠条款」,指张当时称服贸审查超过3个月,视为已审查,匆促通过,才引发学运。
不过,民进党团干事长吴秉叡澄清,根据党版设计,行政部门谈完协议草案,须向国会报告,并逐条审议、表决,此时对方一定会追问何时签约,才会订定时间规范。
绿营政策幕僚更是急喊冤,规范审查时程绝非指逾期「自动生效」,况且谈判中阶段,协议根本尚未签署,直指「经济民主连合」刻意扭曲解读。
至于何谓「应由院会议决」,据表示,就是回归立院内规,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来处理,可由朝野决定是否延长审查期限,或送交党团协商,若一个月内未有结论,即由院会表决。
对绿营修正「自动生效」条款,经连合召集人赖中强受访仍表不满,修改是正确方向,但问题只解决一半,因谈判后阶段仍有「立院于期限内完成审议或备查」的文字,留下伏笔。
赖中强说,民进党在谈判中阶段仍保留90天审查期限,「但只有3个月够吗?」他建议两岸协议复杂度不同,是否一律用90天待商榷,应区别做出两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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