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说明中指出,电子支付与电子票证使用的场域及运用技术界线已渐渐模糊,法律性质雷同但规范确有差异,导致执行上常有困扰,因此修法整合两部法律,以有效落实金融监理、消费者保护并促进电子支付产业发展。
在把电子支付、电子票证两者合併由《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管理后,金管会还将推出相关子法予以落实。未来可望扩大电子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开放跨机构间的金流服务,加速普惠金融进程。
《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新增多项电子支付业者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办理国内外小额匯兑、外币买卖、特约机构收付讯息整合、特约机构末端设备共用、电子发票系统、商品礼券或票券价金保管与发行、红利积点整合及折抵代理、储值卡储存区块或应用程式供他人运用等。
未来民眾也不必纠结在某些通路,各种pay都可以相互通行,帐款可以在电子支付帐户间自由转帐。甚至也可以在电子支付平台上买卖基金、外匯等金融商品,移工也可以透过电子支付匯钱回家。
政府希望,电子支付机构提供金融商品、服务等代理收付款项服务,改採「原则开放、例外禁止」的管理方式,扩大电子支付机构之金流服务范畴。
同时,电子支付机构的资本额门槛,採取差异化管理,依其业务范围区分为全功能执照(5亿元)、经营收受储值服务(3亿元)、营代理收付款项服务(1亿元)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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