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准则无形资产原本仅限营业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但考虑到跨国企业间的关系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因此财政部参考OECD规范,将无形资产在移转订价范围扩大至对价关系权利,只要是非关系企业使用、移转该项资产可获得相对报酬,全部都会列为无形资产。

然而,TP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定义为具备对价关系的财产权,反观我国企併法可摊销抵税的无形资产定义仅限营业权、着作权、布局权、品种权、营业秘密及电脑软体等,两者范围可说是天差地远。

官员指出,TP准则是为防堵企业藏富海外、逃漏税,依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反避税标准扩大范围,涵盖企业自行创造或定义的财产权,所以是採全数列入方式;但企併法是用在抵税,必须证明每一项无形资产对企业营运的必要性、以免租税优惠遭滥用,所以是採单一项目认列方式。

另官员也表示,为鼓励企业自行申报关系企业间交易,本次明订申报裁罚门槛,若企业有关系交易却隐瞒未申报,经国税局查核、调整增加所得额达总所得金额5%且达标千分之15营收,即可认定为短漏报金额鉅大、最高可裁罚二倍税额罚锾。

资诚PwC、KPMG安侯建业则指出,新版TP准则要求企业针对无形资产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利用(DEMPE)等五大面向做风险与资产使用分析,目的在于找出集团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实质贡献。另企业可依「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依无形资产未来每年可创造收益、并以折现方式将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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