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应此类资料驱动发展下所生的使用者权益问题,确保平台不包含非法内容,欧盟执委会于2020年12月15日向欧洲议会提出「数位服务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草案,作为其「欧洲数位战略」(European Digital Strategy)的具体实践。数位服务法以「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on E-Commerce of 2000)为基础,针对线上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和义务建立更清晰,更现代的规则,保障线上使用者的安全并允许创新的数位业务发展。

该草案也补充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DPR)和欧盟电子通讯隐私指令等现行资料保护规范之内容,如必须让使用者知悉平台上的刊登内容是否为广告商赞助、是否属于目标式(Targeted)广告活动的追踪对象等,藉此提高平台内容之透明性。

数位服务法的适用对象包含:一、提供网路基础设施的中介服务提供者,例如提供使用者上网服务的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以及网域名称注册商;二、代管服务提供者,例如云端或网路托管服务提供者;三、线上平台,媒合买卖双方之中介商,包含线上市集、应用程式商店、共享平台和社群媒体;四、超大型网路平台,凡触及10%以上欧盟地区的消费者,将可能因传播非法内容而造成社会危害风险者。此外,无论是在欧盟境内或境外建立的线上中介者,若在欧盟市场提供数位服务者,都必须遵守新规定。微型和小型公司将依比例承担与其能力和规模相称的义务,以确保它们的责任。

适用上述规定的线上中介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的新义务包含:

1.制定打击非法商品、服务或内容的措施,例如让使用者可以检举此类违法内容,并使得平台可与具有特定内容领域知识的专业检举者合作。

2.能追溯线上市场的商业用户,以帮助识别非法商品的卖方。

3.为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包含让其可以挑战平台的内容审查机制是否合理,以提高审核的透明度。

4.线上平台在各种问题上的透明度措施,包含用以决定提供予使用者推荐内容的演算法机制。

5.超大型平台有义务对其系统进行风险评估,以开发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并对其系统进行独立审核,以保障其服务之完整性。

6.主管机关和研究人员可以共享超大型平台的关键资料,从而瞭解线上平台涉及的相关风险系如何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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