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因美国商务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对自我国进口之乘用车及轻型货车轮胎反倾销税调查案作成倾销之肯定初步裁定(下称肯定初裁),肯定初裁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南港轮胎:98.4%、正新橡胶:52.4%及其他:88.8%。新闻标题斗大写下「美轮胎双反调查初判出炉」,并在国内引起舆论哗然。
首先,所称双反税实为平衡税(即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的合称,就其内容可参「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七节(Title VII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第701条至第783条之规定。本文切割为二部分扼要说明:
一、平衡税与反倾销税之二阶段调查程序与裁定
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之规定,美国就平衡税与反倾销税之调查採取双元制,即补贴或倾销事实之有无由美国商务部(下称DOC)调查认定,至于实质损害要件则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下称ITC)调查认定,并分为两个阶段,各阶段短约3个月、长约6个月。
第一阶段(初步调查与裁定):DOC如依其资料认应展开双反税调查程序,则应通知ITC。双元制的运作下,由DOC进行补贴或倾销事实有无之初步调查,ITC则进行实质损害之初步调查。如ITC公布实质损害之肯定初裁,DOC也将依法做出初裁。惟无论DOC就补贴或倾销事实作成肯定初裁或否定初裁,均会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最终调查与裁定):第二阶段中,DOC会继续进行补贴或倾销事实有无之调查,而ITC也会继续进行实质损害之调查。如DOC公布补贴或倾销事实之肯定最终裁定(下称肯定终裁),而ITC也公布实质损害之肯定终裁,DOC始做成课徵平衡税或反倾销税之决定。
而正如文初所述,DOC去年12月30日系作成肯定初裁,也就是第一阶段的结束,第二阶段的开始,DOC预定于今年(2021年)5月13日公告本案补贴或倾销事实之终裁;ITC则预定于今年6月28日公告实质损害之终裁,此可参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官方网站公告。倘DOC及ITC均作成肯定终裁,DOC始能发出平衡税或反倾销税之课徵命令;如任一终裁为否定,则不予课徵。
二、DOC之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及ITC之裁定权限
自美国于2015年6月通过2015年贸易优惠延长法案后,其第五部分—美国贸易执法有效性法(American Trade Enforcement Effectiveness Act)针对美国1930年关税法进行修正,修正条数虽不多,却是针对DOC之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及ITC之裁定权限等的重大修正。
该次修正不仅放宽DOC于受调查厂商不配合时得依可得不利事实决定课徵税率之合理性限制,意即DOC可透过已知事实推定没那么合理的课徵税率;更明确要求ITC不得仅因美国境内产业有获利或营运改善(即所谓表面改善原因)即做成否定实质损害之裁定。换言之,现行美国1930年关税法已降低DOC之说明义务与举证责任,并限缩ITC做成无实质损害裁定之权限。
综上所述,或因DOC说明义务与举证责任于厂商不配合调查时被降低,且ITC之否定权限被限缩,进而有提高DOC与ITC之最终裁定不利我国之可能性。然而,双反税仍不得无凭无据地展开调查程序并作成裁定,因此我国轮胎出口业最终是否会被课徵高额反倾销税,需端视是否确因有倾销事实致美国轮胎产业的实质损害,且尚待前述两机关最终裁定是否均为肯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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