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为配合公司法、公发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修正,并依据「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规划,金管会研议强化股务作业品质与中立性及提升电子投票结果的资讯透明度等措施,已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并预告完成,新规定预计3月初上路。
2020年6月自办股务的大同股东会召开引发争议,金管会裁处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并开始研拟股务改革因此此次修正被市场视为「大同条款」。
蔡丽玲指出,此次修正重点第一项是考量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已为国际趋势,为使股务单位规范的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明定公司股务事务委外办理者,不得收回自办。
根据金管会统计,目前可代办股务的机构有20家(券商及银行);至于自办,有分单一公司及集团自办,共有72家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务是採自办方式。股务委外跟自办最大差别是,委外会相对客观。
第二大修正重点则是明定由金管会指定的集保公司,每三年办理一次股务机构的评鑑制度,并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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