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2015年在《劳基法》中增订离职后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雇主若符合一、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等四项条件下,可和劳工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约定。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长王厚伟表示,离职后竞业禁止对区域的认定,是以合理性来判断,不是以境内境外判断。举例来说,台湾半导体产业主要竞争国有美国、韩国、中国、日本等地,半导体公司可依业务活动范围,禁止有接触或使用营业秘密劳工,在离职后前往他国半导体公司任职。
王厚伟提醒,雇主与劳工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等于是剥夺劳工从事熟悉工作的权利,「雇主一定要给至少半薪补偿,且在职期间签约金与奖金都不能列入补偿」。另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最长为2年,逾2年者缩短为2年。
面对红色供应链对台湾科技人才挖角行为,王厚伟表示,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新法上路满5年,今年准备召开座谈会搜集实务运作情形,与企业对话,检讨有无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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