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这样的信托型态,基本上就是混合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架构。遗嘱代用信托,其中一个优点便是如果委托人在没有近亲、继承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跟信托业者缔结遗嘱代用契约,并跟处理后事事务的业者缔结委任契约,信托业者等委托人死亡后,就可以将信托财产用来支付死后事务处理业者之报酬。

日本在2006年修正信托法,将遗嘱代用信托的制度,用立法的方式予以明文化。由于「遗嘱代用信托」实际的用途,同时兼具自益信托的人身安养照护、后事处理及他益信托的遗产传承与分配功能,这也是日本遗嘱代用信托一直成长的原因。

雷仲达表示,日本会发展遗嘱代用信托,主要考量到在日本的继承制度下,遗产是由继承人分别共有,但是如果任一位继承人想要单独提领被继承人的存款,来办理丧葬事宜、支付被继承人之医疗费用或是缴付税金等,可能银行面临无法同意单一继承人提领的情形。

若是被继承人生前预先将银行存款设定遗嘱代用信托,可以让委托人死亡后的受益人,能透过信托机制来取得这些款项。

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指出,在台湾如果有两人以上的继承人,遗产是採公同共有制,因此在遗产分割协议成立前,任一位继承人也同样都无法提领被继承人存款,为了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有款项能办理被继承人的后事,「遗嘱代用信托」在台湾应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

此外,独居高龄者逐渐增加,在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近亲来处理后事的情况下,信托业者如能针对此种客层开发处理后事用的信托商品,并与生前契约之业者结盟合作,也应该有相当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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