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税採家户申报制,若配偶婚姻关系存续中,配偶双方所得都应合併申报,除非是法定事由如家暴而取得保护令、民法难以维持共同生活、分居六个月以上等情况,配偶才可分开办理综所税申报及计税。
官员表示,虽然配偶为合併申报,但计税方式另不同,除了全部所得合併计税外,配偶也可採用薪资所得、各类所得分开计税。
若採用全部所得合併计税,则为配偶全部所得减除免税额、扣除额等,再依照适用综所税率计税,比较适合双方所得落差较大情况,例如配偶一方顾家、一方为上班族。
至于薪资所得分开计税,为配偶某一方薪资所得计算税负,比较适合配偶双方皆为上班族、皆以薪资所得为主,可将薪资较低那一方採分开计税,高所得那方可适用较多扣除额、即可达到节税效益。
各类所得分开计税指的是其中一方配偶各所得分离计税,较适合高收入且所得结构多元的配偶,像是租赁收入、财交所得、执行业务为主要收入者。举例来说,若配偶两人薪资收入为200万元、80万元且无其他所得,採用合併计税的税负为26.22万元。
若以200万元者採薪资分开计税,减除薪扣额20万元、个人免税额8.8万元后,适用综所税率20%,加上另一方税负,整体应纳税额为22.14万元,较合併申报更有利。
若以80万元者採薪资分开计税、适用综所税率5%,为2.56万元,另一方所得较高者可适用两人标扣额24万元、个人薪扣额与免税额,整体税负可降至18.54万元,最具节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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