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为之,其实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这段话明文订在《公投法》第25条。结果,民进党只因害怕政策遭推翻,硬将不在籍投票扣上违法、违宪大帽,扭曲法义,恐有毁宪乱政之嫌。
828公投因疫情延期,三大在野党呼吁即刻补强法源,并建立不在籍投票制度。对此,民进党端出三大理由反对,包括通讯投票有违《宪法》秘密投票精神、现在修法缺乏足够公告时间,及去年美国大选因通讯投票搞得天下大乱。
但宪法规定的秘密投票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进行,除非行政部门违法调查、公开通讯投票,否则何来违宪之虞?
再者,《公投法》明订,办理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实施,方式须另以法律规定。过去2年,中选会有积极推动不在籍投票吗?若没有,怎好意思因自己行政怠惰,反过来指控立法机关不给足够公告时间,脸皮未免太厚了。
至于美国大选之乱,肇因川普不认输,竭尽所能对败选祭出行政干扰,甚至唆使川粉进攻国会,民进党却倒果为因抹黑通讯投票,这是竹篙凑菜刀,逻辑狗屁不通。
在疫情难料的此刻,实施不在籍投票,一来免去大规模人流移动风险,二则鼓励选民踊跃参与公投,确实反映民意。民进党或可挟行政立法优势封杀,技术迴避民意检验,却形同将错失检视民意、修正政策的机会,对追求延续执政,绝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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