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运动产业的发展并引进外部资源赞助运动选手,我国自2017年修正《运动产业发展条例》,同时依母法设置「个人捐赠运动员专户及所得税列举扣除实施办法」,明定2019年起可用个人名义透过教育部体育署捐赠给指定运动员或非指定专户。
不过,捐赠给指定运动员专户涉及关系人赠与行为,因此我国也设置主管机关核准、排除亲属赠与、捐赠与抵税上限等三大法规限制。官员指出,运动员必须先向教育部体育署提出培训或参赛计画且经核准,才能设置专户接受捐赠,专户款项也只能用在运动赛事的必要费用上,如教练费、器材、参赛报名费等项目。
另我国捐赠指定单一运动员专户为排除选手二等亲以内亲属捐赠,也就是运动员配偶、兄弟姊妹、父母、子女、曾祖父母、孙子女等血亲或姻亲关系,其捐赠都不能作列举扣除额抵税,将全部被视为赠与行为,赠与款项减除每人每年220万元赠与免税额后,余额需课徵赠与税10%~20%。
依照捐赠运动员办法,指定单一运动员最多可捐赠20%综合所得总额,同时也是抵税额度上限,若选手二等亲以外人士捐赠金额超过上限,超出部分也会被税局视为赠与行为课税。
举例来说,民眾A在2020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为500万元,若同年度捐赠100万元给特定选手专户,刚好为个人捐赠与抵税上限100万元(综合所得总额500万*20%)额度内,A报税时可採用列举扣除,抵减综所总额100万元,仅就剩下400万元计税。
官员也指出,若民眾捐赠「运动员未指定专户」则捐赠给教育部体育署统筹运用,等于捐赠给政府,因此无捐赠上限且全额抵减综合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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