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49条原规定,女性劳工在晚上10时至凌晨6时的时间内工作,需经工会同意,如无工会,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且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或交通工具等,才可以使女性工作,大法官认为违反性别平等认定违宪,即日起失效。工会指出,如此将与资方谈判的工具少了一个,「影响整个工会界」。工总秘书长蔡练生表示,对企业人力资源或者夜间上班调度上确实多了些弹性。

劳动部认为,宣告违宪仅有49条第1项,如果女性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晚上10时至早上6时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强制工作,否则可依劳基法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万元以下罚金。

华航企业工会理事长刘惠宗表示,工会不是不同意女性夜间工作,而是要求资方应提供如交通工具等保护措施,此条文遭认定违宪失效,恐怕削弱工会与资方的谈判能力,影响重大。家乐福长期因违反此条文遭罚锾,家福企业工会常务理事篮世华说「遗憾」,但只能尊重,未来雇主可以任意要求女性夜间工作且没有津贴,也弱化工会与资方谈判的工具。

全国产业总工会秘书长戴国荣指出,站在两性平权立场对大法官解释予以尊重,但多数劳工是没有工会支援,他担心未来女性会在非志愿的情况下遭强迫劳动,拿掉此条后势必会削弱工会与资方的谈判能力。

工总秘书长蔡练生表示,制造产业现在夜间工作的还是多为外籍移工为多,本国劳工夜间加班本来就比较少、本国女性劳工更稀少。若开放女性可以夜间工作,对于企业人力资源或者夜间上班调度上确实多一些弹性,但影响不会太大。商总主席赖正镒则表示,不少夜间工作确实需要女性协助,例如照顾类的工作,松绑对于企业、劳工都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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