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拿自制铁棒连结弹簧当工具,伸入夹娃娃机洞口窃取包包、模型等物,遭桃园地检署依窃盗罪起诉。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时,调出铁棒往自己的头上敲一下,感觉「头顶很痛」,认定铁棒是凶器,改依携带凶器加重窃盗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本案可上诉。
余男去年5月12日下午,到曾姓女子经营的夹娃娃机店,拿自制铁棒连结弹簧,从夹娃娃机洞口伸入机台,捞出2个Adidas、1个Nike包包,并以该工具撬开仓库门锁,偷走直升机模型、蓝牙耳机、充电线、三合一节能省油器等物。曾女从监视器画面发现报警,余男随即遭警察逮捕。检方侦结认为余男犯窃盗罪,起诉后声请桃院简易判决。
桃园地院法官审理认为,检察官未勘验作案工具,声请简判处刑书认为作案工具不对人的生命、身体有危害,非属凶器,有调查未尽之嫌。
承审法官因此依职权向警方调取作案工具,发现铁棒长51.5公分且材质坚硬,法官还以铁棒敲击自己头顶一下「测试」,虽然力道不重,但法官发现铁棒坚硬,「头顶很痛」,显然对人的生命、身体构成危害,属于凶器,认定余男犯携带凶器加重窃盗罪,变更检方起诉法条。
余男虽辩称罹患强迫症等,且在店家投注几千元才会情绪失控,但法官发现他在犯下多起窃盗案后才开始看精神科。另去年7月,曾侵入民宅窃取200多万财物,事后还更换衣物,认定余作案时显然未受精神状况影响,依携带凶器加重窃盗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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