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因《中国时报》质疑他岳父母在大陆经商的报导中,照片误植部分提告求偿,该判决结果各媒体都以显着篇幅报导,一般认为这样就足以回復其名誉,但法官却仍顺应黄国昌的请求,要求《中国时报》要登报道歉,必要性欠妥当。
依法律的原则性来看,回復名誉要用适当处分,法官应考量比例原则及损害程度,如果损害的情况不严重,或是判决后各媒体已广泛报导损害已获得填补,就不须要用到最严厉手段,否则违反比例原则及适当性。
以黄国昌岳父母被报导曾到大陆投资经商的新闻来说,刑事部分检方已对《中国时报》及副总编不起诉处分确定,而民事部分也认定报社是作业过程的疏失,在非故意的情况下,实在没必要下重手,以洗门风的方式强令报社登报道歉。
更何况判令登报公开道歉也有违宪争议,司法院大法官去年在宪法法庭开说明会时,法官协会代表周俞宏法官认为,刊登判决书或澄清声明等就可以回復名誉,不须要求加害人自我羞辱。
法界认为,《中国时报》被判令公开道歉一案,法官恐有侵害其不表意的自由;《中国时报》遭判令登报道歉,无异让政治人物利用裁判来达到自我羞辱的目的,伤害的是台湾可贵的民主及媒体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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