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董事长张心悌26日指出,证交法当中有关财报不实的民/刑事责任,都涉及公司董监事责任,目前已有31个案件,涉及独立董事有80位,请求金额达151亿元,希望透过宣导,降低董监事执行业务风险,并促其协助把关公司财报,给董监事懂得保护自己。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董监联谊会26日邀请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投保中心)董事长张心悌,针对「董事与财报不实责任之距离」演讲。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表示,去年至今接连发生多起公司财报不实案件,一度引起市场恐慌,主管机关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及强化公司治理,对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董监事规范愈来愈多,包括内线交易、操纵股价、财报不实及执行业务 有重大损害公司之行为或违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项者。
截至目前,在投保中心为投资人提起团体诉讼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财报不实的部分约占三成,被告除不法行为人、发行人,还有董监事。中华公司治理协会理事长陈清祥表示,从诉讼中可以发现,董监事不一定瞭解赔偿案件中自身须负的推定过失责任等,因此期望从张心悌的研究理论及个案研析中,协助董监事了解自身权责,以积极态度善尽职责、为投资人把关财报并降低执行业务风险。
张心悌指出,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业务董事」 等关键字自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搜寻近12年,即2008年至2019年期间的所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判决,筛选出与此关键字相关之财报不实民事案件共15件,实证研究显示,独立董事/董事最大法律风险为「财报不实」,这同时涉及证交法当中的民/刑责任,且刑事责任还是重罪。
证交法第20条之1第1项,对于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或依第36条第一项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有虚偽或隐匿情事」,若对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出卖人或持有人,即股票投资人因而受到损害,公司组织当中的不同层级要负赔偿责任,包括有推定过之责任和过失责任。其中,董监事为法定赔偿义务人,应负赔偿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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