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年轻网路族群、个人经济(独居独食)及网路平台的兴起,餐饮外送平臺市场快速成长,尤其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餐饮外送平臺益发受到消费者青睐,在政府管制停止餐饮店提供内用服务期间,外送平臺成为餐饮主要的销售管道之一。据估计,109年全台餐饮外送产值达100亿。本案公平会歷经一年多调查,是第一件裁处餐饮外送平臺的案件,牵涉到公平会对网路平台、平台经济、双边(多边)市场竞争诸多议题的基本态度及分析方法,值得各界重视。
以网路平台串起的双边(多边)市场,很早就有,典型的代表是信用卡之类的支付平台,该平台一方面力量可观,面对接受信用卡的无数的中小企业商家,会有限制竞争的问题,另一方面面对分散的消费者,会有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传统的上下游市场或水平市场可以甚至必须分开观察,双边(多边)市场不同则必须将涉及的双边(多边)市场合併观察。美国2018年Ohio v. American Express一案,原告指控美国运通反制商家引导持卡人不用手续费较高的运通卡的行为(antisteering)增加商家的费用,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原告错误地将注意集中在市场的一边,关于提高双边交易平台中一边价格的证据本身并不能证明就是市场力的不当或反竞争运用。平台业者向平台任一方的收费必须保持最佳平衡,才能将其服务的价值极大化并胜出竞争对手。因此,原告必须证明美国运通的规定使得信用卡的交易成本偏高(在竞争市场的水准之上)、减少信用卡交易的数量或窒息信用卡双边市场的竞争。
公平会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餐饮外送平台市场,而该市场为双边(包括消费者与餐饮店)及多边(包括外送员)市场,应属正确。既然如此,公平会必须将涉及的双边(多边)市场合併观察。而双边(多边)市场的连动性会使得平台业者在改变对其中一边的收费前必须考虑到间接网路效应,否则会面临需求下降的风险。
公平会认为Foodpanda限制平臺刊登的价格必须与餐厅自行贩售的价格相同,使得餐厅无法将不同销售管道的成本差异反映在售价上,「形同内用(包括外带)顾客必须与外送平臺订餐顾客共同分摊平臺的抽成」。
然而,真正「形同内用(包括外带)顾客必须与外送平臺订餐顾客共同分摊平臺的抽成」的原因,反而是公平会禁止Foodpanda要求餐饮业者不得拒绝经由该平台下单的「顾客自取」订单,因为Foodpanda对此类「顾客自取」订单多有补贴消费者 (例如「自取79折」),正如同二类电信业者纠集足够数量用户就可向第一类电信业者要求优惠或免费使用其网路(例如Line之于中华电信)。如果允许「自取79折」,自取内用(包括外带)顾客就不会与外送平臺订餐顾客共同分摊平臺的抽成。按照公平会的逻辑,外送平臺订餐顾客岂不也可抗议被迫为内用顾客共同分摊餐饮店的店租?
公平会还认定Foodpanda限制餐厅不得拒绝「顾客自取」订单,餐厅不仅未拓展市场或开发新顾客,甚至必须与平臺上的自己竞争,还需额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但是Foodpanda此时是在餐饮外送平台扮演团购的角色,纠集足够数量用户促使店家降价,店家虽然因此单位价格减少,但是却享有数量增加的好处,至于最终是利大于弊或反之,还是取决于餐饮店的经营定位与能力。
最后,公平会本案的调查方法是对餐饮店採取二次问卷调查。但是,该会并未说明为何没有针对Foodpanda的另一边市场的220多万会员做调查,该会又是如何自Foodpanda的6万多家餐饮店取样并归纳其意见,外界何以得知此项行政调查的科学性?在面对涉及如此多消费者及参与店家的案件,公平会应该制定出更好的证据方法,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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