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有关公发公司召开视讯股东会应符合的条件、相关作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金管会研议在证交法第22条之1第2项授权订定的子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中订定。官员透露,未来遇重大决议事项或涉及经营权之争的股东会应会在子法中排除适用。

官员强调,金管会会视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配合修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

现行公司法规定,非公发公司如未于章程明订,不得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而公发公司则完全未开放视讯股东会。这次修法开放公发公司可採行视讯股东会,并优先适用证券主管机关所定的子法管理。。针对非公发公司与闭锁性公司,草案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情事,以公告排除章程订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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