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女子与郑姓男子婚后因不孕借卵生子,做试管婴儿2次均失败,最后离婚收场。黄女得知郑男私下去诊所把胚胎消灭,不爽提告。高雄地院认定两人离婚,诊所依《人工生殖法》销毁胚胎并无争议,判黄女败诉,可上诉。

黄女和郑男2008年结婚,黄女因身体因素、一直无法成功怀孕,2016年12月夫妻到不孕症诊所求助,取得7颗年轻女子捐赠的卵子,再与郑男精子结成6个胚胎,一个胚胎植入黄女体内,首次受孕失败。

2017年2月,委托诊所再将2颗胚胎植入黄女体内,剩余3颗胚胎继续冷冻保存,但这次依然没有受孕,前后共花31万元全都付诸流水。

事后黄女与郑男感情生变,两人于2019年4月离婚。离婚后,郑男去诊所签署「放弃储存胚胎同意书」要求销毁剩余的3颗胚胎,此举却引来黄女不满,向郑男和诊所提告求偿胚胎相关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113万元。

诊所辩称,胚胎源于捐赠的卵子和郑男的精子结合形成,与黄女没有血缘基因上的关系。黄女若想怀孕,可再寻求卵子捐赠,诊所并没有断绝黄女怀孕机会。郑男辩称,胚胎相关医疗费用均由他支付,受孕失败后他就没再缴交胚胎保管费用。与黄女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黄女也同意胚胎由他自行处理。

医界表示,《人工生殖法》第21条第3项规定,受术夫妻离婚后,人工生殖机构应予销毁,并无医学伦理争议。法官认为,该诊所据此销毁胚胎并无不法,郑男也因逾期未缴保管胚胎费用、同意诊所销毁,依相关法规和合约规定,诊所和郑男处置并无不妥,最后判黄女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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