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堵大陆高薪挖角我高科技人才,窃取核心关键技术,行政院决定提出《国家安全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配套修法,将保护营业秘密拉高到国安层级。行政院上周已展开国安法修正案审查,据悉,法务部提出修正案扩大适用范围,除个人之外,法人也一併纳入规范。

政府高层指出,近年来大陆以高薪挖角我半导体等高科技人才「带枪投靠」,窃取营业秘密,为防范红色供应链渗透,民进党立委早已提出不同版本的「营业秘密法」修正案,但行政院决定在国安法、两岸关系条例修法规范,最快可于下会期送立法院审议。官员说,提升至国安层级,就是要防止陆企偷走我核心关键技术,复制至国际上抢订单,影响我国际竞争力。

法务部预告的国安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违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500万~1亿元罚金。未遂犯也开罚。

不过,调查局以往侦办案件发现,陆资也会以来台成立子公司方式,伺机取得关键技术,因此法务部送交行政院审议版本已将法人纳入规范,法人违反规定可科以罚金。知情官员解释,现行违反「营业秘密法」除处罚行为人外,对于法人也科以罚金,也就是所谓的「两罚规定」,以避免受雇人侵害营业秘密而获罪,雇主实际获利却可置身事外。

同时,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违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也罚。

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高额1亿元,可在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至于两岸条例修正案,陆委会提出修正案明定,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赴大陆须经审查许可,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赴陆,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以保护国家关键技术。另违反返台通报义务者,(原)服务机关、委托机关或补助机关得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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