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士指出,公投是依据宪法主权在民的原则,让国民行使直接民权,但公投法第30条及第32条规定,限制2年内不得重覆提起同一件事项的公投,及公投结果只能对行政机关有2年的拘束。张渊森律师指出,反面解释,行政机关却可在公投的2年后违反公投结果。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法律上行政机关确实是可以这样做,但比较大的争议是当时2018年反核食公投,有779万票支持,票数相当多,这次蔡政府决策时要面对的政治问题,但似乎他们现在已经摆明了不管民意也要做。
张渊森表示,面对行政机关在公投2年后违反公投结果;民眾救济只能在公投结果出来后的2年后,再次提案阻止行政机关的施政,加上公投法第23条规定,公投每2年才举办一次,造成人民难以即时用公投来展现民意,有违宪争议。
不过对于这次政府以卫福部预告订定停止输入查验福食的草案,性质上似乎是法规命令,除非有相关的诉讼案件发生,才有机会进入行政法院,甚至到宪法法庭争执其合宪性。
廖元豪表示,从去年底四大公投就可以看出来,除非民眾有办法通过公投来对付蔡政府,否则2年效力一到,法律上是挡不住的。
廖元豪说,涉及食安、环境以及能源问题,这些影响都是长远的,但公投效力却只有短短2年,不到总统跟立委的任期一半。但公投也是民眾辛辛苦苦一票一票投出来的,结果投出来2年就失效,他认为立法上可以讨论调整期限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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