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成2050净零排放的目标,以及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减少55%的阶段性目标,欧盟执委会于去年公布「55配套方案」(Fit for 55),其中除了扩大并改革欧盟境内的碳交易系统外,最值得注目的就是推出「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CBAM为欧盟的「碳关税」计画,规定欧盟境外的铝、钢铁、水泥、化肥及电力产业等碳密集型产品若进口到欧盟,必须申报产品碳排放量,缴交「碳边境调整税」购买凭证,目的在保护欧盟境内相关产业,并也避免产业迁往环保法规不全、无排碳成本的国家,生产更不环保的产品,因而发生碳泄漏(Carbon Leakage)现象。
欧盟的碳边境税让全球重视碳泄漏问题,并引发国际进行碳边境调整的趋势,美国、日本也在评估推出自己的碳关税。我国为出口导向的国家,除了研议对进口产品徵收碳关税外,为了让本国相关产业将来面对国际课徵碳关税时仍具有竞争力,也必须先完备国内的碳定价机制,以落实本土产业减碳。
行政院环保署于去年10月21日公告修正「温室气体减量管理法」,为因应全球气候变迁及国际加速减碳力道,拟议更名为「气候变迁因应法」,在广纳各界意见后,近期最新版本草案已送行政院,并将列为立法院本会期最优先法案。
关于碳定价,草案对国内排放源拟先採取课徵「碳费」的方式作为经济诱因(第26条),首波将以包括钢铁、石化、半导体等排碳大户为徵收对象,也就是每年直接及间接(使用电力)排放量2.5万吨以上的约290家企业,按每吨碳定价进行课徵,下一阶段再将较小的排放源纳入课徵。碳费费率目前环保署评估每吨约100元上下(70到120元),另外有研究机构指出,台湾碳价每吨应至少有10美元(约300元)的水准。此外,也为因应国际碳边境调整趋势,草案增订我国得公告高碳含量的进口产品,对输入业者徵收碳费(碳关税)(第27条)。
因此,台湾企业将来除了陆续会被课徵国内的碳费之外,如果所仰赖进口的原物料或半成品经公告为高碳含量的进口产品,在输入时会先被我国徵收一笔碳关税;如果出口为碳密集型产品时,将来在国外也会面临被徵收碳关税的问题,这三个面向都是气候变迁为企业带来营运成本增加的风险。
不过,要注意的是欧盟CBAM有规定但书,如果进口产品已经在其生产国为排碳付出一定的成本,这部分的成本就可以向欧盟国家申报抵减(CBAM第9条)。而我国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也有规定类似的退费机制(第27条)。换言之,未来国际碳关税之高低将可取决于输出国国内碳订价机制之完备性及其碳费水准,如果台湾的碳费机制与碳费水准能够与国际接轨,将是国内产品出口海外能否不被他国碳边境调整机制课(重)税的关键。
气候法变迁因应法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将2050净零排放定为本法目标,而其修法重点之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台湾首次以碳费为经济诱因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不过其徵收对象、费率、计算方式、徵收方式等都是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订定子法,为了应对政府气候政策方向,企业应及早了解掌握相关法规动态,才能把企业迈向永续转型的风险降到最低。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