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金管会为吸引更多国人及外国资金来台进行财富管理,推出媲美星港的「财富管理新方案」,透过法规松绑开放更多元化金融商品及服务,也包括境外结构商品如部分境外基金等。

官员指出,个人处分境外投资商品,像是赎回境外基金,依处分或赎回金额减除交易成本及投资费用计算损益,属「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或「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同年度发生的盈亏可以扣抵。

然而,如果是境外金融商品获配收益,例如境外基金配息,则属于「海外股利所得」或「海外利息所得」,不能与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抵。

若个人当年度海外所得(海外财交所得、利息所得、薪资所得等合计)超过100万元时,必须将所有海外所得申报列入个人最低税负制课税,与各项境内外所得合计后,减除670万元免税额,余额则依照20%税率计为最低税负,若当年度综所税负低于最低税负,则需补缴差额税款。

官员也指出,近年常看到民眾误将海外利息所得与海外财交损失扣抵情况,实务上都会遭到国税局剔除补税。

举例而言,A先生申报109年度综所税时,因投资海外澳币基金,当年度有获配境外基金利息所得1,623万元,多为连本金一併配息情况,因此A当年度要赎回基金时,多数本金已配回加上投资损失惨重,导致出现海外财产交易损失1,620万元,另A还有一笔海外投资商品处分的海外财交所得2万元。

A主张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财产交易损失都是投资境外基金所产生,因此申报相互扣抵,但国税局认定海外利息所得无法抵减海外财交损失,因此剔除并要求补税约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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