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美国宾州联邦东部地方法院Clientron Corp v Devon IT, Inc. 一案,以我国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法又非依循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模范法为由,拒绝承认此一在台湾作成之国际商务仲裁判断。这一个判决因双方和解,未经上诉而确定,留下了一个美国联邦法院的案例。这对台湾的仲裁在美国执行时投下了一个变数的阴影。
促成了台湾一群分具美英德法澳等国留学背景仲裁学者的警惕,在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的支持下,以3年多的时间以接纳模范法为原则,完成了仲裁法修正草案。草案经罗昌发大法官总校阅,又经4次大规模公开听证修改后,被立法委员连署提出法案,日前已首次在司法法制委员会完成询答。
香港大学Anselmo Reyes 与 Weixia Gu两位教授在2018年分别就参加《纽约公约》、採用联合国模范法、法院之支持度,及仲裁能力4项,评比亚太地区12个地区仲裁制度。台湾地区因为未能参加《纽约公约》,又未採用联合国模范法,被列名第7,落后于香港、新加坡、南韩、马来西亚及大陆地区等,仅领先日本、菲律宾、印度、越南和印尼。仲裁法若不能与国际规范接轨,势必不能提振台湾在仲裁界的国际地位,更不足以保障国人利益。
台湾发展重心在于投资与贸易,仲裁关系吸引外资进入与保障台商在国外的利益,仲裁制度至为重要。许多涉外案件均被外商强拉去国际商会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大量鉅额争议之案件被迫接受多数台湾律师所不熟悉的仲裁规则,使用外语,聘雇外国律师进行仲裁。
近年离岸风电多为涉外契约,争议解决条款多设定以新加坡作为仲裁地。数年前桃园机场捷运结案时,有数十件履约争议因未能依仲裁法和缓解决,外商曾恨言日后再不进入台湾投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之模范法,已有85个国家118个法域接纳,引为国家立法。为什么我们不能健全立法,尽快跟上国际规范的脚步?让国人涉外的纠纷用台湾自己熟习的机构与规范,公平客观地解决纠纷呢?
民国50年起草《商务仲裁条例》,民国87年大幅修正为《仲裁法》,事实上,都是民间社团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努力的成果。蔡英文总统就任,以至司法改革国是会议都作成精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决议。法务部2016年曾在立法院表示,已将推动仲裁相关事务列为520交接项目,亦未有具体作为。
国际共通的仲裁规范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新冠肺炎,台湾绝不可以锁国政策自外于国际社会。依照UNCITRAL模范法修法,具体将国际规范内国法化需求已迫在眉睫。(作者为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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