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这几天公司不愿意给薪,我有点意外,明明才3天的薪水,公司居然可以用「放假」为由不愿意给薪。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依照劳基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劳动节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均应休假。」劳基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228连假当然是内政部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这几天依照劳基法第37条第1项规定不但应该要休假,而且那几天的工资要照给。若公司要求员工要在228连假日上班,更要加倍给付工资。因此那间公司表示放假就可以不用给薪水,完全是违反法律规定。若雇主仍不愿意发给那位客户薪资,依照劳基法第27条规定主管机关可限该公司限期给付,若仍不给付,依劳基法第79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主管机关可对公司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我在想,为何法律规定那么明显的东西,还是会有公司执意违法,不给加班费就是不给加班费,假日该给钱就是不给。如我这位客户碰到的法律问题一样,法律规定的还不够明显吗?我想,最主要原因或许是许多劳工仍不知道自己有甚么救济的管道。其实现在各县市政府都已经有设「劳资争议调解」,若遇到任何劳资问题,看看公司所在位置,即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市政府申请「劳资争议调解」,只要注册帐号,简述一下遇到的劳资争议问题,过没几天公司以及您个人都会接到县市政府劳工局的电话,为您安排劳资争议调解。
透过这个劳资争议调解,其实很多公司也不敢再继续违法了,一来他们也知道自己理亏,只是抓准一般劳工朋友不是那么了解法律,试着钻看看法律漏洞。二来那些公司也担心若不依法给予劳工该得的工资,真正打起官司恐怕还是会败诉。
最后我这位客户,就是依照台北市政府的「劳资争议调解」顺利拿到他该拿的工资。劳工面对有钱有势的资方,往往是处在不利的地位,也因此劳基法也越来越保护劳工,不过还是要知道基本的救济管道。在此也提醒各位劳工朋友,不了解劳基法没关系,只要知道「劳资争议调解」,劳资争议的疑难杂志基本上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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