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籍个人死亡后遗留财产,包括境内外动产、不动产及一切有财产价值权利皆为遗产范围,惟农地、公设保留地、五年内已缴遗产税财产等免计税。
依我国遗赠税法规定,继承人应在过世者死亡日起六个月内申报遗产税,必要时可申请延长3个月。若有遗嘱则由遗嘱执行人申报遗产税;如果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则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代为申报。
若台籍个人长年居住于海外,或是外籍人士在台的遗产情况,则继承人应先向台北国税局申报。
然而,近年我国不少个人前往海外投资置产,依多数国家的遗产税相关法规,多半会针对台籍人士在当地遗产先行课徵遗产税。
国税局官员指出,为避免一头牛被剥两层皮、一笔遗产遭两国双重课税,我国也规定,如果该笔遗产在海外已经缴过税,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可检附该凭证抵税,但在台申报遗产税依海外凭证的抵减额度最多仅限该笔海外遗产,无法扣抵到国内遗产。
举例来说,A过去为长年派驻日本的业务人员,在日本有1千万日圆存款与4千万日圆不动产,合计换算约新台币1150万元。另A在台也有新台币2千万元资产。若A过世后,继承人仅女儿一人,依台湾遗产税制,遗产税约为新台币164.4万元。
然而,A在日本遗产需先行适用当地税制,减除3千万日圆与法定继承人每人600万日圆免税额,剩下1,400万日圆适用遗产税率15%,约需课徵160万日圆遗产税(约新台币36.8万元),则继承人可依照其凭证回台抵减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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