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解禁莱猪来台后,2020年底行政院宣布《地方自治条例》订有「 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无效,台北市等5议会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3日以宪判字第6号,判决认定进口肉品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行政院的函告合宪。此判决结果将影响中央解禁日本核灾区食品与地方的争议。

2月宪法法庭开庭辩论时,行政院和卫福部认为依宪法第107条、111条规定,此属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由地方执行事项,有法律统一性、全国一致性必要;更主张莱猪进口涉及国际贸易政策,是中央专属事项,地方不能各自为政,否则将会影响台湾对外的国际贸易。观之《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分别规定中央、省、县之立法及执行事项;且涉及争议时,无明文且无从经由解释而决定其性质,由立法院依《宪法》第111条规定以政治途径解决之。既然是民意政治考量,基于「人民权利」保障需要,经由地方立法机关进一步严格把关并非法律所不许!

纵然《食安法》已明文授权并容许卫福部对于进口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得不採零检出标准,而另订安全容许量标准。但法条是「得」并非「不许」,故採取与中央法令更为严格之零检出标准,自属地方政议会的立法权限,也属宪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立法权限。

我国《宪法》就政府体制之垂直权力分立,系採单一国,而非联邦国体制。但「人权保障」纵然是在单一国体制之下仍是世界普及标准,而「地方自治」之维护亦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项,绝不可因为「国际贸易」是中央政策而侵犯了公民权。虽说《宪法》第125条及第108条第2项,《宪法》保障地方自治事项均仍受《宪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地方执行需于不违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订相关之自治条例或规则。然而,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认为《地方自治条例》可以「因地制宜」立法捍卫食安权!又依其法理,主要在对人民课以「义务增加」的拘束,而非指「权利保障」,权利进一步保障实与「抵不抵触」无涉。

这也就是行政院容许「国防部、教育部、体委会」都不买莱猪产品的理由,定是基于人民权利进一步保障的需求,足见这并非「抵触《宪法》或法律」的问题,这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问题,《宪法》开宗明义规定在第2章,就是有其优先考量的地位!

其实,释字785号也揭示健康权最低限度的保护,依照《宪法》第110条精神,地方立法机关予以立法保护地域人民的健康,中央政府怎能以另一种「国际贸易」理由来限制;当「贸易权」与「健康权」衝突,或者说当「国际贸易条约」与「国际人权公约」两者衝突时,怎可一刀两断只求一边的利益?

宪法法庭此项判决结果将造成未来更大的影响与争议,与其说莱猪释宪案削弱地方食安权,不如说更削弱了地方自治权、健康权与公民权!(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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