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到底是国家所以存在的目的,还是成就国家主权地位与声名的手段?受邀来台的国际审查委员会5月13日于台北公布了《对中华民国(台湾)政府关于落实国际人权公约第三次报告之审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是我国最新的人权成绩单,不啻提醒台湾应该认真思索,保障人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谁主谁从的基础关系。

这份结论性意见与建议肯定我国持续提出国家人权报告,积极接受国际审查,但也就近年来台湾的人权表现率直批评,多处强烈表达失望。委员会建议我国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3)规定,发表官方声明,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这项建议,将是我国自我纳入国际法体系的重要一步。

委员会肯定行政院5月间甫通过的《国家人权行动计画》,但明白指出,计画通过前的协商并不充分,特别是人权非政府组织或各种处境不利及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没有足够的代表;委员会也更关切,这项行动计画中执行、监测及评估的部分都只是一种愿望,并不具体;委员会建议政府通过具体的年度计画,经由民间社会充分及平等参与,执行、监测及评估该国家人权行动计画。政府临阵磨枪应付审查,似被看穿手脚。

针对疫情和防治,委员会提醒,群体的健康安全必须与两公约所保障的个人和团体人权与自由取得平衡,也建议政府检讨省视疫情期间的决策;并特别指出,疫情中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散布足以影响公共安寧的谣言」规定大量进行追究处罚范围过广,足以引起寒蝉效应,也未在限制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之间取得平衡。该条不合公政公约的明文要求。

委员会更指责,政府资料清楚表明,许多针对执法官员的酷刑指控未能适当的记录,只有纪律处分而无刑事追诉,肇因于酷刑缺乏相应的惩罚。10年前即曾一再建议政府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的定义在《刑法》中加入单独的酷刑罪,迄今未见落实。政府一再误称现行《刑法》已有规定,忽略了国际法要求将酷刑定为一种单独的罪行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才能根除酷刑。委员会以最强烈的措辞重申其建议,应迅将单独和具体的酷刑罪纳入刑法,课以刑罚。

委员会也以最强烈的措辞重申,政府应以充分的刑事调查权力,赋予一个位于所有执法机构,特别是检、警之外的独立机关,以确保其能迅速调查所有的酷刑指控。这是国际审查委员质疑刑求持续存在而表达的强烈抗议。

委员会更指责,政府忽略了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第36 号一般性意见已指出死刑就是国际法定义的酷刑,乃强烈建议行政院立即暂停执行死刑。法务部部长不应再签署处决令,检察官不应再求处死刑。总统应拒绝授权执行死刑,死刑案件的定罪证据不明确者应酌情赦免。委员会并呼吁我国将公政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纳入法律秩序,以符合公约的方式废除死刑。

委员会还对我国延迟认可平埔族人的地位表示关切;明言目前将原住民族分为3类是日本殖民时期的遗留,与16个被认可的原住民族现状不相符合。原住民族和个人有权决定其归属,决定自己的身分。

审查委员会也发现,行政和司法部门常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及消除歧视的方法缺乏充分了解。建议克期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明确定义直接和间接歧视;且应实施积极措施,消除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歧视的表象法律中立,并为性别主流化和性别预算的积极措施提供授权。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是一份褪色的人权成绩单。不认真对待人权,而只把人权保障当做国际宣传的手段,终会露出马脚。(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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