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指出,国内企业投资海外或大陆公司所获配的股利,如果要拿完税凭证抵税,原则上仅限「直接持有」的海外、大陆公司,还有以第三地子公司「间接持有」大陆公司情况。若该笔股利在当地已课税,则该笔税款可计算限额自国内企业营所税中扣抵。

例如台商企业直接投资美国公司,其每年获配股利要匯回台湾以前,须先行适用股利扣缴30%税率,余额再匯回台商企业。台商企业海外投资所得虽要併计营所税,但在美国当地扣缴税款可依凭证扣抵。

但如果是台商以第三地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仅限扣抵第三地公司税负,也就是「直接持有」情况,例如用第三地转投资美国,以投资净额计入我国营所税,但只能用第三地完税凭证扣抵,不能用美国当地完税凭证。

惟涉及第三地转投资大陆时,官员指出,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企在当地投资收益可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併入境内所得课税,为避免重复课税,台企转投资收益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皆可从营所税额中扣抵,但最多仅限扣抵大陆所得部分。

举例来说,若台企透过第三地子公司绕道投资大陆地区A公司获得100万元股利所得,在大陆当地扣缴10万元税款,回到第三地子公司再缴税10万元。

台企在申报营所税时,针对大陆收益则以「全额」100万元计税,再以大陆与第三地各10万元完税凭证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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