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主要因为涉及寿险子公司申请发放现金股利,为免后续理赔金流疑虑,因而率先被主管机关要求出具增资承诺书,以确保子公司即使亏损时,集团资本仍然充足与营运正常稳健。金控法第36条已规定,金控应确保子公司业务健全经营,以投资及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故金控为达到子公司或被投资事业发挥综效之策略与作为,为金控管理之最重要目标。

而依金控法第53条内容,金控之保险子公司所受增资处分,金控应于持股比例范围内为其筹募资金。同法第56条内容,保险子公司未达主管机关规定最低资本适足性比率或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着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之虞时,金控母公司应协助回復正常营运。

到底集团企业中母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的财务关联程度为何?值得深究。

实际上,依企业经营与控股差异,此次增资对象尚涵盖非金控但旗下拥有产险公司之集团企业。因此,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连结程度成为资本市场关注议题,在此简单厘清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损益关系。因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依照财务揭露原则,母公司参股投资而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超过20%,但低于50%时,将採权益法认列于母公司财报,一旦母公司对于被投资子公司具实质控制力时,则採取合併报表方式揭露。

金控持有子公司因具实质控制力,子公司获利将合併至母公司财报,就控股母公司而言,主要为资本管理与转投资操作,非实际参与经营子公司业务,而获利盈收来自于子公司上缴。而非金控的集团母公司财报获利,同样受到旗下子公司经营表现所影响,当然,如果母公司股票亦挂牌上市交易,必须评估如何透过股利政策回馈市场投资人。

因此,评估母公司合併报表获利表现时,就必须检视子公司获利模式,属于帐面资产评价利益或是可以分配现金股息的收益,不同之财报贡献,将影响母公司发放股票与现金股息的比例,反映至市场股价与投资人接受程度。

集团母公司强化子公司经营管理或採取释出股权的抉择?

于集团经营时,各子公司的资本使用效益,将攸关股东增资意愿,而母公司的股利发放政策也关系到其法人股东的持股意愿,呈现环环相扣的效果。基于控股公司对于资本运用效益的要求,如果未达股东预期回报时,须强化对于转投资企业的管理,使其达到资本运用效益,或是採取释出股权之策略。

若是採取释出股权策略,将涉及子公司帐面价值与实际释出交易价值之差异,当交易市价低于帐面价值时,将造成母公司帐面亏损;相反的,倘若出售市价高于帐面价值时,则可带来母公司获利,以上二种情况都将显现于母公司财报,因此,母公司势必审慎评估释出子公司股权之财务决策,也攸关释出股权的最佳时机。

如果採取即时强化转投资企业的管理,使其达到资本运用效益,则必须强化子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功能与发挥经营团队的专业能力,尤其控股母公司必须考量旗下子公司的业务属性、财务杠杆与资本效益的差异,过往经验可知基于财务目的之併购效益仅发生于交易初期,后续管理能力才是决定控股公司绩效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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