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日前表示,当时工业富联(FII)赴大陆时,即通过附带条件,涉及需准驳事项仍须再经审查,加上金额超过5千万美元(约15亿元台币),须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已告知鸿海要提出申请,但尚未收到案件。在获悉此事后,鸿海重申「近期将依规定向投审会递送申请文件。」
鸿海14日公告,鸿海集团透过工业富联之转投资事业兴微基金(持股99.99%),以人民币53.8亿元转投资晟粤广州(持股48.91%),再转投资智广芯(持股20.04%),最终再由智广芯通过司法重整,取得紫光集团100%股权。
经济部官员解释,鸿海过去申请成立子公司工业富联时,在投审会审查时属于「有条件通过」,当时在附带条件中规定,未来工业富联投资经济部可能禁止、或需要审查的项目时,就必须「事前申请」。
两岸条例第35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从事商业行为。但由经济部会商有关机关公告应经许可或禁止之项目,应依规定办理。违反可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届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连续处罚。官员指出,鸿海必须要有相关改正动作,也就是把交易还原、或是缴纳罚锾,但目前工业富联已完成交割,看来把交易还原已是不能选择的路,所以就必须依法开罚5万至2,500万元后,再来进行收案审查,投审会审查完毕之后就做出准驳的决定。
由于罚锾金额计算方式复杂,实际会开罚多少金额,还要等鸿海送进申请案之后才能确定实际罚锾。至于鸿海缴完罚锾「改正」之后,是否就可以通过审查?官员强调,申请案仍要经完整审查程序,尤其是关键技术小组对这项投资从对台供应链、技术及国安等方面的评估,若审查后认为不应通过,鸿海也必须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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