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平板玻璃需课徵10%货物税,不过为鼓励我国光电产业发展,立院自2017年三读通过货物税修正案,增订第9-1条光电模组玻璃免课货物税规定。

依现行货物税条例规定,自2017年11月24日起五年内,我国业者从国外进口或自行产制专供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只要检附「承诺不转售或移作他用声明书」及工业主管机关(经济部)用途证明文件,即可免课货物税。

另在课税期限届满前半年,行政院可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延长光电模组玻璃货物税优惠年限一次,本次也决议再延长五年。

经济部指出,考量到绿电与再生能源为台湾「六大核心战略产业」,配合国际间因应气候变迁,我国推动「2050净零排放」计画刻不容缓,更应积极规画节能减碳国家发展整体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统。由于增设太阳光电模组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因此延续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免徵货物税具政策必要性。

经跨部会讨论后,财政部参考经济部建议,依货物税条例规定陈报行政院建议继续延长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免徵货物税措施实施年限五年,落日期限从原定的2022年11月24日延长至2027年11月23日,并经过行政院核定通过,自即日起延长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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