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叶男以「借车展示」为由,向汎德永业高雄分公司借走BMW 318D、730D 、520D及Mini Cooper共4辆全新、展示车后失联。事后汎德永业高雄分公司发现4辆车放在某中古车商位于覆鼎金的仓库内,报警扣车提告。
2016年4月汎德永业高雄分公司与车商打官司,透过假扣押、成功要回4辆新车后变卖换现,但碍于折旧,最后只卖出537万元。汎德永业不堪损失,2018年4月再向叶男及车商求偿车辆租借、折旧损失共302万元。
叶男辩称,当时是受公司康姓副总经理指挥卖车,造成纠纷和损失与他和车商无关,汎德永业提告求偿早已超过民事求偿2年的法定期限。车商辩称,叶男卖车时还出示康男名片,他们并非侵占也无过失可言。
一审查出,汎德永业高雄分公司2014年就发现4辆新车遭康男、叶男侵夺,当时已提诈欺、侵占告诉,4年后才提告已罹民事2年期限,判叶男、车商免赔。
上诉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汎德永业2016年4月才透过假扣押拿回4辆车,卖掉后才知道亏损多少,民事求偿提告期限应以此为准。经查,叶男无权代表公司卖车,车商明知新车来源有问题还收受,两方须连带赔偿269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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