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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案件的继承,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的规定:遗产税未缴清前,不得分割遗产、交付遗赠或办理移转登记。重点来了,最常遇到的问题是继承人间,经济能力有别,总希望遗产税有人缴纳,扣除之后,再分配给他;如此的想法,和遗产及赠与税第8条不符,该怎么办?

实务上,总会有一位经济能力比较强的继承人,先行代缴遗产税,等缴纳后,分配遗产时再回收代垫款,领回结案。

但是,按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4项规定:遗产税或是赠与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得于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于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

所以,如果继承人间有类似这种,「缴遗产税没钱,该分给我的一毛都别少时」,或是可以参考上开法条,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

案例中,被继承人有金融机构的定存单,偏偏继承人都不想先垫款缴纳遗产税,让后续的不动产可以办理分割登记,所以就以该被继承人的定存单申请代缴遗产税,很快的国税局同意后,就缴清遗产税,并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完成了遗产分配。

另外,如果无法全体同意实物抵缴时,该法条规定,得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的同意提出申请,不受民法第828条第3项限制。

如果,继承人彼此间谁也不让谁,谁也不想帮谁代垫遗产税时,或许这也是缴纳遗产税,办理继承登记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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