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据了解,财政部对扩大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的主张,持保留态度。
为鼓励企业将保留盈余从事有助于促进固定资本形成的实质投资,在《产创条例》中明定,企业实质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免徵5%的税。而实质投资定义为: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硬体设备等。
工总指出,政府大力推动数位转型,数位经济也是全球趋势,软硬体都朝向数位化发展,而软实力是产业升级转型关键,无法单纯只依赖「实质投资项目」。
工总表示,政府应积极强化企业投入创新研发、技术软体及人才培育的诱因,才是台湾产业未来保有全球竞争优势的关键,因此建议,研发、软体及人才培育,应纳入并适用《产创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减除优惠。
工商协进会建议,放宽未分配盈余得减徵投资项目范围,如增加以併购方式取得资产也可适用。工商协进会指出,企业的营运是先有投资,之后才会有机会回收、收割成果,使企业投资能更具时效性及弹性,建议实质投资抵减未分配盈余,以盈余发生年度,能前抵1年、后抵3年,更合乎企业再投资之实质需求,也不失立法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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