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刑罚法规所採行之通常形式系为完全刑法,而空白刑法则多见于特别刑法之行政刑法或经济刑法中,其目的则多在使国家得应当前之局势而调整其政策,以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另外,杨云骅提到,罪刑法定原则让国家不能擅断而恣意的对人民实施处罚,并让人民可以预见法律规范,进而落实人权保障,而由「我国存托机构」所发行的TDR,并非属财政部民国76年第900号函释「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的涵摄范围。主管机关将范围不明确之「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全数核定为证券交易法所规范之有价证券,已逾越母法证券交易法授权之目的与范围,并与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之意旨不符,法院援用该函释进而论行为人证券交易法第171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最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
杨云骅指出,金管会于104年发布函释认为TDR系属财政部于民国76年间已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与这30多年来由大司法院诸多释字所建立之「法律保留」、「授权明确」、「罪刑法定」、「刑罚明确」、「可预见性」等宪法下法治国原则等多有违背,更与人权保障背道而驰,应予彻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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