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缴纳现金确有困难,可以在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部分申请以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于变价及保管的实物一次抵缴。
高雄国税局指出,稽徵机关在受理抵缴遗产税案件时,常发生纳税义务人以遗产中之道路土地来申请抵缴,因道路土地分两种,一种是《都市计画法》划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另一种是《遗产及赠与法》第16条第12款所称之「无偿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高雄国税局进一步二种土地课税及抵缴规定,分别说明如下:一、《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因继承移转时,免徵遗产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可以用这笔公共设施保留地之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作为限额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在都市计画变更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为被继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继承或再转继承移转给被继承人所有者,则不受上述限额抵缴之规定。
二、《遗产及赠与法》第16条第12款所称之「无偿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称「私设巷道」,依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内课税,也就是非属「课徵标的物」,且不符合「易于变价或保管之实物」,所以私设巷道或既成道路无法抵缴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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