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光洋科(1785)爆发经营权之争,不仅董事长闹双胞,两派股东的独董各自宣布召开股临会要全面改选董事,形成「独董之乱」。类似的案例还包括:联光通(4903)、友讯(2332)、东林(3609)、太普高(3284)、永大机电(1507)、中福(1435)等,要求全面改选董事、解任特定董事或独董。
为杜绝「独董擅权」的乱象,今年8月16日,金管会宣布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14条之5与第178条,规定未来上市柜公司要对自家董事提起诉讼、召集股东会、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交易时,代表公司的必须由独董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合议通过才能进行。亦即修法后,独董不能各(独)自召开股临会。
「光洋科条款」修法上路前夕,最近媒体屡屡报导,去年底刚改选董事的泰山(1218)经营权又蠢蠢欲动,当时公司派和市场派达成共识,顺利选出6席董事及3席独董;两派共治不到一年,台面下却暗潮汹涌,市场派阵营有意在今年底前利用独董召开股临会的方式提前全面改选董事,藉此拿下主导权。
从法制面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独董应具备专业知识,执行业务范围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之利害关系。依现行法令,独董虽然有单独召集股东会的权限,但近一年来,许多独董藉股东会召集权介入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之争,被质疑「独立董事不独立」,投保中心甚至提起解任独董的诉讼。
独董行使股东会召集权,以公司治理之名、行经营权争夺之实;不禁让投资人反思,原本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而设计的制度,何以沦为公司经营权争夺之工具?独立董事虽名为「董事」,实则是为发挥「监察」功能而设,其职权准用公司法关于监察人之规定。
当初修订证交法第14条之4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察人,审委会之独立董事准用监察人相关规定;导致形成部分监察权由审委会合议行使,部分却由独董单独行使之双头马车现象。近来频频出现的争议,就是涉及证交法第14条之4第4项准用公司法第220条监察人召集股东会之规定。
由此看来,当初赋予独董单独召集股东会之权力,恐是误解独董制度的草率决定。正本清源,就是请金管会敦促立法院儘速修正《证交法》,在设有审计委员会之公司(目前我国上市上柜公司只有2家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监察权依法回归由审计委员会合议行使,始符合独董及审计委员会制度设计之宗旨,终结我国现行实务独董得独立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所引发之乱象。修法前,请投保中心对被质疑「独董不独立」提起解任诉讼,以补修法前之法律空窗期。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